声明人:何瑗玲
我是96年5月得法的,在大法中受益非浅。99年7.20,派出所、居委会来我家要求写“保证书”时,家人代我写了,我事后才知道。现在严正声明:代写的所谓的“保证书”作废。坚信师父,坚修大法,做好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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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10月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1/16/14258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