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淑娟
99年7月底,我被迫在单位的谈话中,签下“不修大法”,还在当地派出所所长书写的“保证书”上签过字。郑重声明:我所做的违背大法的一切全部作废。洗刷污点,坚决走师父安排的路,做好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10月29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1/19/14274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