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春桂、唐清秀
以前在看守所,所说、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,以及所写的东西,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2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11月12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1/20/14282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