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淑明
以前在乡政府、政法委和派出所逼迫下,所写的“不炼功”的保证,声明作废。从今以后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跟上正法進程,随师回家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11月1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1/21/142873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