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于永光
一九九九年,在邪恶疯狂打压下,由于法理不明,在拘留所写了“悔过书”,声明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11月14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1/21/142873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