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爱英
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及签过的名全部作废。坚修大法到底,弥补过错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11月17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1/23/143043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