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方雄华
二零零零年,单位要求本人填表,我没有配合。但后来单位叫其他人代我填了表。在此严正声明:别人代我所写的不符合大法的一切作废。信师信法,做好三件事,跟上正法進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11月2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1/26/14327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