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潘秀兰
我是九九年一月份得法的,“七二零”后被迫写了保证书,给大法造成了损失。现声明以前所做的对大法不利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坚定信师信法,做好三件事,跟恩师回家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11月24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1/29/14348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