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静杰
我是97年得法的,99年7月份因为交大法书一事与街道干部发生了争执,被告到派出所。为此写过”保证书”。现特此声明作废。洗刷污点,跟上正法進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10月2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1/29/14348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