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琼芳
我所做过、说过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一律作废。今后一定加倍弥补对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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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11月12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1/29/14348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