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敏
本人以前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,声明全部作废。今后要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11月27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2/3/14373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