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郑艳
在拘留所,在常人亲情带动下,在所谓的“悔过书”上的签字一律作废。一定要坚修大法,听师父的话,做好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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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11月17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2/7/14408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