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兰彩娟
在七二零遭受迫害时,在派出所写的“不炼”的声明上被迫按了手印,全部作废。精進实修,加倍弥补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12月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2/9/14426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