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于慧智
九四年我开始学法、炼功。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,派出所长到我家非法监视,不让炼功,还让签字,我就签了字。对不起师尊。声明:我的不符合大法的言行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助师正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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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11月3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2/14/14460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