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淑贞
在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晚20点,派出所恶警叫我按着它念的话写了“保证书”,做了不符合大法的事。今日严正声明:我的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跟上正法進程,做好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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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12月8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2/14/14460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