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岳朝胜
九九年七二零时,由于学法不深,自己曾经写过也替同修写过的“保证书”之类的东西,还代替同修签过的字,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行为,统统作废。今后要加倍努力学法,做好三件事,弥补过错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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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10月19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2/19/14497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