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鹤春
在派出所里写的“保证书”和对大法不敬的语言作废。紧跟师父,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11月1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2/24/14534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