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张晓群、刘珍
在九九年七二零以后,我所说、所写、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2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11月3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2/25/14539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