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鲜梅
以前我在公安局、看守所,所写、所说的不符合大法要求的言论全部作废。以后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,做好三件事,洗刷污点,跟上正法進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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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12月2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2/29/14568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