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于东辉
我在7.21以后,派出所找我写过保证书。后来又在拘留所里写过五条保证书。一切不符合大法要求的东西声明全部作废。今后一定要坚修大法紧随师,做个真正合格的大法弟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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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1年3月18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1/3/20/919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