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信丽
二零零六年,别人替我写了“保证书”时,我同意了,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行为,声明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1月1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1/23/14741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