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如罡
在公安局、派出所以及单位强制迫害下,写了“不炼法轮大法”的“保证书”,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言行,全部作废。今后一定要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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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7年1月17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1/24/14749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