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王香珍
2006年12月份,派出所让我去市公安局签字,我没去。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,别人替我签了名。严正声明:别人替我向邪恶签的名作废。以法为师,做好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1月18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1/25/14753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