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姜维珍
我于2006年9月12日在劳教所酷刑的折磨之下,被迫写的不该写的东西作废。做好大法弟子该做的三件事,坚修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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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7年1月24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1/31/147943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