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钟慧敏
一九九九年,公安局逼我在一切不符合大法的东西上所签的字,声明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2月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2/10/14862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