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殿英
我是在九八年得法的,得法后身心受益。九九年迫害开始后,恶警来到我家中,不让我们再炼功了,并非法收走了家中的户口本,我顺从了恶警。声明:以上我配合恶警的言行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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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7年1月2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2/12/14876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