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林翠玲
我九八年得法。九九年7.20后,在中共邪恶的压迫下顺从了邪恶,把大法书交了。声明:我以上配合邪恶的行为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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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7年2月1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2/22/14946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