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| 网站地图 | 正體版 || 明慧网 | 英文明慧 | 图片网 | 多语种明慧 || 订阅 | |
|
首页 > 实事报道 > 严正声明 > 名单 声明人:李巧兰 在1999年7.20以后,因在河边早上4点钟炼功被举报,被非法带到街派出所,强迫写“不炼法轮功的保证书”,我不写,是我儿子写了“保证书”。还有一次,派出所到我家要我签名,我签了。声明:以上代写的“保证书”及我配合邪恶的签字全部作废。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。 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 声明日期:2007年1月29日 |
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|
©2004-2021 明慧资料馆版权所有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