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王金初
在公安局,我被迫在一切不符合大法的东西上所签的字、按的手印,所有不符合法的言行,以及家人被迫代写的“保证”,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2月2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3/2/14998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