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小娃
我在看守所期间有损于师父和大法的言行,以及我儿子写了什么“三条”的保证,全部作废。洗刷污点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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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7年2月2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3/2/14998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