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段传河
我在七二零以前,在单位的强迫下,被迫在“不允许炼法轮功”的东西上填表、签名,声明作废。今后要跟上正法進程,做好三件事,跟师回家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2月19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3/5/15005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