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孙洪兰
我在二零零四年烧了大法书,所有对法不敬的行为,声明作废。以后加倍学法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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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7年3月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3/10/15048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