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可琼
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,我校校长代我向县教委写了“不炼功”的保证,在此声明:我不承认这种保证,声明作废。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3月9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3/13/15067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