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刁淑珍
1999年7.20时,派出所来人到我们村里找我写“保证书”,我想不定也不会写,是村干部代笔写的,我签了字,特此声明:该签字作废。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3月1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3/15/15081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