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艳芬
本人对于九九年未经我同意,他人代本人写的“不修炼法轮大法”的有关一切保证,全部作废。我一定要做好大法弟子要做的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3月1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3/15/15081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