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丽彦
我在九九年七二零以后,曾被非法劳教十五天,在这期间家人书面签字写的“不炼功,不上访”的保证书全部作废。特此声明洗刷污点,做好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3月1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3/21/15120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