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郭随英
七二零后,我被迫写“保证书”及在条文上所签的字,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行为,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放下执著,努力去做好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3月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3/23/15134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