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树梅
本人郑重声明,由于自己对法认识不足,有执著心,曾在学习班上被迫签了字,是不情愿的,现郑重声明:我所签的字作废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1年4月1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1/4/11/981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