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宋良卿、柳耀花
我与妈妈一九九六年得法,九九年七二零后,大队书记逼迫写“保证书”,我们虽然没有写,但邪恶代写时,我们没有制止。严正声明:所谓“保证书”作废。从今后跟上正法進程,做好三件事,不辜负师父慈悲苦度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2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3月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3/28/15168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