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黄大春
九九年七二零以后,派出所常常找我,厂领导多次替我写了“保证书”,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行为,声明作废。从此以后坚修大法,做好大法弟子该做的事情,一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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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11月4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4/2/15198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