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张小清
九九年在派出所所写的“不集体炼功”的保证作废。一定按师父的正法要求做一名合格的大法弟子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4月2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4/8/15231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