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勇博
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,在对李新光的非法判决“劳教书”上代签名,声明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4月4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4/10/15246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