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淑芬
我在7月22日以后,被派出所逼迫下在"保证书"上所签名的字和按下的手印,那都有是违心所为,我为顺应邪恶所做的一切感到懊悔,我郑重宣布就此作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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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1年3月2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1/4/8/973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