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张小青
我在1999年9月至10月份间犯了一个不可饶恕的罪,在居委会、派出所强烈的逼迫下,我写了对大法不利的话和“不炼法轮功了”。我这行为太对不起老师和大法了,特此声明:所写全部作废。洗刷污点,弥补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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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7年4月14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4/20/153103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