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力
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看见一张字条,上写的东西记不太清,我私自把字条拿到复印社打字、复印100张并擅自落下师父的名字,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行为,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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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7年5月2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5/27/15569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