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法玲、张型芳、闫成芬、泮桂兰、元翠华
在劳教所所写材料和所盖手印及一切背离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洗刷污点,跟上正法進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5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12月2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5/31/15592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