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锡珍
九九年十一月份,因在外炼功,巡警发现后送派出所时,所做的笔录和被拘留15天时,签的名,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言行,全部作废。表示要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走师父安排的道路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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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7年5月22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6/5/15625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