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姜连金
我于一九九六年有幸得法。九九年七二○后,曾因怕心把师父画像交给邪恶。在此声明:上述行为作废。今后坚决跟着师父学好大法,做好三件事,弥补过错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7年4月1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6/7/15638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