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莉敏
99年7.20期间我由于学法不深,在邪恶的逼迫下写过不符合大法标准的文字,说过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话,回想起来深感愧疚。现郑重声明: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行一律作废!今后坚修大法紧随师,修炼到底,决不回头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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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1年4月1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1/4/12/987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