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周翠芳
二零零二年本地乡派出所找到我,要我写“保证”,我不写,他们拿出写好的类似“保证”之类的东西,强行让我按了手印,我在此声明此行为和手印,一律作废。以后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1年6月2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7/7/3/158069.html